工商競爭字〔2013〕174號文規定: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不真實的企業簡介信息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定性處罰。這一工商總局的答復意見,被解讀為企業進行虛假網絡宣傳后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處理的規范性文件。